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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需满足9个条件

来源:人民政协报 更新时间:2015-10-21 09:42:35 点击:

  人民政协报讯(记者顾磊)8月18日,青岛市民政局在其官网发布《关于在市级社会组织中开展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条件申报工作的通知》。自今年8月15日至9月15日,在该市市级社会组织中开展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条件申报工作。

  据同步公开的《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民政局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条件的社会组织名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简称《通知》),该市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9个条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具备提供公共服务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有符合要求的固定办公场所;有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上一年度年检合格;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在政府购买服务中无违反合同行为,未受到过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优先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须满足下列4个条件之一:经登记管理机关评估等级在3A以上;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在国内或本地区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公信度和声誉;登记管理机关认定的枢纽型社会组织。

  《通知》还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对承接其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的实施工作进行绩效评估,并作为今后选择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的重要依据。